「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4款分別定有明文。就公司法之規定,僅有法人(也就是公司或其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才可以獨自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如果您只有一人(也就是一個自然人),除非還能找到其他志同道合的夥伴一起當股東,不然依法就只能自己出資,成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