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用期間的延展 (2)商標須持續使用,避免被主張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而遭廢止 (3)商標授權使用應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4)商標應依請准註冊的商標使用,不要隨意變換加附記使用。 (5)商標專用權以所指定之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