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得請求仿冒人或單位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商標法第63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
-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 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 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刑責部分:
- 產製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81)
- 若涉及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82)
- 犯前二項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83)
- 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或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或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罰則依商標法 §81至§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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