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屬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若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3.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其屬職務上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