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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婚外情案

民國98年11月間某已婚吳姓立委遭平面媒體報料,開名車攜女性友人進入汽車旅館,該立委旋即召開記者會承認犯錯並向社會大眾道歉。本案欲探討者,係婚外情雙方所涉之法律責任?

研析:
依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已婚立委與其發生婚外情之對象,已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之規定僅有該立委之配偶有權提出刑事告訴。該立委之配偶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亦得向民事法院訴請離婚。

參考法令
  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