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11月初,台南後壁鄉傳出稻田受重金屬鎘污染事件,造成人心恐慌。本案欲探討者,則係重金屬傾倒者之相關法律責任?
研析: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本案重金屬之棄置者,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妥善清理之規定,並任意棄置廢棄物造成污染,核其所為,已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要件,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如係公司從業人員所為,對該公司亦可依法處以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