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雖然原則上對於員工因執行職務侵害第三人權利的行為(例如:貨運司機駕車送貨時撞傷過馬路的小朋友),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立法的本意是因為公司的經濟能力通常優於員工,所以為了保護第三人,避免第三人求償無門,才讓公司代負此類之責任。故公司在代員工賠償後,對於侵害他人權利的員工仍享有求償權,使侵權的行為人負最終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