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住戶不繳管理費,但他們仍有進出社區之權利,如果貿然將門禁卡消磁,將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實務上確實也有管委會主委因此遭起訴的案例,建議還是不要因為熱心公益反而沾惹官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條規定,管理費逾二期未繳納,且經催告仍不給付者,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加計5%的法定遲延利息;如果前已經過管委會強制執行,再度欠繳達到一定金額,甚至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故建議委員們仍依溝通協調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