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註冊商標認有違法情形,依商標法有三種不同的途徑得以救濟:
(1) 異議:商標的註冊有違反註冊的情形者,任何人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得對之提出異議。
(2) 評定:
A. 商標的註冊有違反註冊的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或提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
B. 商標註冊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於註冊後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之日起5年內,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或提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
(3) 廢止: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A.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B.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C. 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D.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E. 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F. 商標使用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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